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我局于2019年01月31日以固环罚告字[2019]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依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