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8日上午8点51分许,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广信路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地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原则,综合运用现场勘查、证据采集、技术鉴定、模拟推演等手段,系统梳理了事故发展脉络,全面查明事发过程、经济损失等核心要素。事故调查组基于详实的证据链与专业分析得出结论,精准界定事故责任属性与关联主体,针对性提出责任追究方案及风险防控建议,最终形成涵盖事故全要素的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成果报告如下:
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广信路2号,总建筑面积16841.22m2,最大跨度为24m。其中,A-1#车间为钢结构,建筑面积8420.61m2,建筑高度17.3m,地上2层;A-2#车间为钢结构,建筑面积8420.61m2,建筑高度17.3m,地上2层。
建设单位:南宁产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宁产投产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综合楼19层;法定代表人:魏波;成立日期:2014年11月6日。
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朋云路6号广西二建综合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谢凯;成立日期:2012年5月23日。
监理单位: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楼8层、9层;法定代表人:周仰东;成立日期:1998年5月28日。
劳务承包单位: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BM680J(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7-13室;法定代表人:林国文;成立日期:2018年8月3日。
2023年12月6日产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中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5年1月2日,广西二建公司与和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内容为土建施工方面包工不包料,钢结构施工方面包工包机械。广西二建公司于2025年2月7日与十六分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十六分公司全权负责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的施工事宜,约定内容为依据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建项目团队,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积极开展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启动并推进。第十六分公司总经理作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各项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025年2月11日,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正式开工。
和瑞公司与安装工人张某炳、刘某河、韦某、玉某兴及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让均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起至工期结束在该项目进行劳务施工。2025年5月7日,和瑞公司施工队队长张孝敬安排李某让驾驶起重机于5月8日到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项目施工项目地进行施工。
2025年6月8日7时06分许,八根钢梁由重型卡车搭载进入施工地内等待十六分公司、中信公司验收。6月8日8时23分许,搭载钢梁的重型卡车行驶至卸货地点附近,8时24分,项目材料接收员谢学闻电话告知施工队带班组长许备战钢梁还没完成过磅流程,暂不卸货。8时30分许,班组长许备战安排吊车司机李某让,安装工人张某炳、刘某河、韦某、玉某兴在施工场地西南角处进行卸梁作业。8时35分许,上述5人到达卸梁作业现场等待卸梁。其中,韦某、玉某兴负责在重型卡车上对钢梁挂吊钩,张某炳、刘某河负责在地面接收吊运的钢梁。8时41分许,韦某、玉某兴完成第一根钢梁挂钩工作,在检查稳定性后示意吊车司机李某让起吊,李某让随即开始吊运第一根钢梁,8时46分许,五人完成第一根梁吊卸;8时49分许,韦某、玉某兴两人完成对第二根钢梁挂钩工作,李某让随即起吊吊运;8时51分许,起吊后的第二根钢梁吊运至指定位置上方时,刘某河为接收第二根钢梁欲横跨吊运区域摆放方木。在横跨过程中,李某让吊运的钢梁剐蹭到地面摆放的钢梁,导致地面两根钢梁发生倾覆将刘某河压埋。同在地面做接收钢梁工作的张某炳发现刘某河被钢梁压埋后呼喊现场工人玉某兴、韦某进行施救。三人将吊钩挂紧在倾覆的钢梁上,并指挥吊车将钢梁抬起,随即合力将刘某河从钢梁下抬出。
事故发生后,张某炳立即拨打和瑞公司施工队带班组长许备战的电线分许,许备战到达事故现场并拨打120电线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刘某河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城区政府分管领导,城区应急局、住建局、经信局,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蒲庙派出所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广信路西侧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西南角,如图1、图2所示。经现场勘验发现,摆放于事故现场地面上的两根钢梁已经倾覆,压埋刘某河的钢梁(长11.99米、高1.54米、宽0.4米、重3604.72千克)已完全倾覆至地面,另有一根钢梁倾覆压其上,如图3所示。事故发生时正在吊运的钢梁放置在旁,汽车起重机停在倾覆钢梁南侧,倾覆的钢梁上挂有起重钩、起重吊钩钢丝绳,如图4所示。现场有两根支撑方木,均发生变形,如图5所示。
经对现场人员问询了解,事故发生时刘某河全身被倾覆的钢梁压埋。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刘某河已被转移至倾覆的钢梁外,如图6所示。
刘某河,男,系和瑞公司安装施工班组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摆放于地面的钢梁因受到较大外力失去平衡而发生倾覆,压埋正在作业的工人,具体分析如下:
1、李某让违章作业,在没有专业起重信号工的情况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且在吊运时未观察到起重臂下有人行走。其在吊运第二根钢梁时与地面已摆放好的钢梁发生剐蹭,导致地面钢梁发生倾覆将刘某河压埋。
2、刘某河违规进入吊运区域,在起重机吊运钢梁期间擅自进入吊臂旋转范围内作业,在横跨吊运区域过程中,摆放在地面的钢梁发生倾覆而被压埋致其死亡。
和瑞公司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在钢梁未经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进行卸梁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起重信号工指挥卸梁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起重吊装作业未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安排安全员旁站监督;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起重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未对起重吊装、钢梁支撑、摆放钢梁区域地面环境做安全评估,卸梁地点、卸梁流程均不符合《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A-1车间、A-2#车间钢结构安装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中的要求。
十六分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运送钢梁的车辆在未经协调安排好堆场、卸车人员、机具的情况下入场;入场的钢梁未及时验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和瑞公司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保证钢梁吊卸、堆放、场地平整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对监理单位发现的钢梁堆放未设置牢固有效支撑的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
经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取证、科学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刘某河,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5、3.0.6条规定,在起重机吊运钢梁期间擅自进入吊臂旋转范围内作业,存在违规作业行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和瑞公司监督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严不实,未安排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起重信号工指挥卸梁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在起重机吊运钢梁期间进入吊臂旋转范围内作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分公司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和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城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林国文,和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谢凯,十六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四标段工程落实《专项方案》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中信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督促和指导实施工程单位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钢梁堆放缺乏支撑稳定性的隐患,建议由城区住建局进行处理。
2、李某让,违反《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A-1#车间、A-2#车间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第5条、第6条规定,未观察吊臂旋转范围内的作业环境,在吊臂下有人时进行吊运作业,建议由和瑞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许备战,在未经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钢梁情况下,安排施工班组卸梁,违反《专项方案》第3.8条中钢构件进场管理规定,存在违章指挥行为,建议由和瑞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李锦,十六分公司项目经理,对钢梁运输车辆进场管理存在疏漏,未及时纠正施工场地内违规作业的行为,建议由十六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和瑞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一是要严格进行内部追责和警示教育,对涉事班组、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处理,并开展全员事故警示会,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水平;二是要强化安全培训和作业规范,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专项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合规操作,杜绝违章、违规作业又出现;三是要强化现场管理,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制度,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现场管理问题,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杜绝因“赶工期”而出现的私自动工的情况再次出现。
(二)十六分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一是要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实行“定人、定位、定时”整改,抓好施工场地内发现的隐患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二是要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施工场地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班组长、安全员等的岗位工作职责,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行为;三是严谨核查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杜绝无证上岗的情况出现。
(三)中信公司要优化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核,强化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督,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督促和指导实施工程单位整改。完善项目监管制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做好技术交底,确保交底有实效,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四)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建立完整并落实相关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范杜绝重大隐患出现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严控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紧抓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